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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拿到房产证,另一套是跟银行贷款购买、房产证抵押给银行。请问我结婚后,这两套房产会不会在若干年后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新婚姻法对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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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是否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问】我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拿到房产证,另一套是跟银行贷款购买、房产证抵押给银行。请问我结婚后,这两套房产会不会在若干年后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新婚姻法对此有何规定?)。 贷款购买的那套房产婚后尚需供楼十几年,房产归属如何确定? 房屋出租或经营的租金及费用如何分配(房屋事务由我个人打理和夫妻共同打理有何区别?)。有没有必要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我不希望作这样的公证但又想保障自己的利益)。
【解答】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如果一方在婚前所有的房产用于结婚之后夫妻共同生活经过8年之后,就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双方有约定就从其规定,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贷款购买的那套房产婚后尚需供楼十几年,房产归属应是夫妻共有。
调职引起的房改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问】
我原系A公司职工,1997年底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得A公司全产权房屋一套。 2001年因故我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调到另一公司工作。但A公司以我所在市(地级市)的房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工在购房后五年内调离原单位,应向原单位补交房改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为据要求我补交差额款项。请问该要求是否成立?我所在市的规定是否违法 ,有无效力?另,据我咨询有关法院,有的法官称法院有政策,有关房改问题法院不予受理。请问:法院是否应受理A公司的起诉?
【解答】
1)该要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效力。
2)法院应按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转租公房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目前我正租住在单位分的公房,想买一套商品房后把这间房出租,请问出租公房可以吗?

【解答】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公有住房私租的行为没有合法性,租赁此类房屋的租户,其合法的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当承租人与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寻求人民法院支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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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要拍卖租赁协议还有效吗?
【问题】
甲于2000年1月向乙借款2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期1年,并将自己拥有的一套价值25万元两居室抵押给了乙,同时就该抵押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2000年4月甲的爱人又分得一处住房,故甲由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搬出,迁入新居。后甲觉得闲置一套住房有点可惜,不如将其出租,这样也可以多点收入以贴补家用,于是将房子出租给了丙。2001年1月甲的借款到期,乙多次催促其偿还,但是甲在生意上不景气,根本无力偿还20万元借款,于是乙向其主张抵押权,要求将其抵押的房产拍卖,并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将甲房产拍卖,甲也无异议。但在执行该房产的过程中,承租人丙提出了异议,认为该租房协议有效,自己也按约交纳了房租,认为即便是房屋被拍卖,自己也有权继续租住该房屋。丙的要求合法吗?

【解答】
根据民法理论及有关的经济法律原则:

1)根据本案事实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设立在先,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设立在后,甲的房屋被拍卖或变卖,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2)如果在抵押之前,甲的房屋已经出租给了丙,在甲将其把房屋抵押给了乙的事实书面告知了乙的前提下,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同时在抵押权实现时,即甲的房产被拍卖时,在同等价值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

3)本案中,甲出租房屋没有履行告示义务,使得丙承受了损失,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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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王社潮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