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公有住房私租的行为没有合法性,租赁此类房屋的租户,其合法的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当承租人与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寻求人民法院支持比较困难。
【解答】 根据民法理论及有关的经济法律原则:
1)根据本案事实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设立在先,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设立在后,甲的房屋被拍卖或变卖,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2)如果在抵押之前,甲的房屋已经出租给了丙,在甲将其把房屋抵押给了乙的事实书面告知了乙的前提下,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同时在抵押权实现时,即甲的房产被拍卖时,在同等价值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
3)本案中,甲出租房屋没有履行告示义务,使得丙承受了损失,故应承担民事责任。